【重要事項宣導】學生請假及教師是否將學生請假缺課或曠課列入學期成績評定標準等事宜
說明:
一、依據115年1月7日本校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校長指示辦理。
二、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辦法第三條有關請假種類規定,計有事假、病假、公假、學期考試 假、生理假、產假、陪產假、疫情相關假別(疫苗假、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等)、喪假、心理調適假等10種假別,各種假別限制及請假手續請詳見「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請假辦法」(485169032.pdf)。
三、10種假別中,學生得因調整心理健康之需要,辦理心理調適假,一學期以五日為限,除辦理學期考試之情形外,毋須提供相關證明。已請滿三日心理調適假者,由學務處諮商輔導組予以關懷。
四、依據本校學則第28條規定:
(一)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規定辦理請假。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未請假或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而缺課者為曠課。
(二)任課教師得預先於課程大綱評分標準或相關評分規定公告將學生請假缺課及曠課情形列入成績評定標準。但學生因受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重大災害、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所引發之事、病、產假,得持醫生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辦理請假,經核准後,不列入缺課時數中。
五、學務處與教務處共同向學生及任課授課老師進行宣導以下二點事項:
(一)學生因故請假經核准為缺課;未請假或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而缺課者為曠課。任課教師得預先於課程大綱評分標準或相關評分規定公告將學生請假缺課及曠課情形列入成績評定標準。因此學生除了「因受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重大災害、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所引發之事、病、產假,得持醫生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辦理請假,經核准後,不列入缺課時數中」外,任課教師仍有將學生缺課及曠課情形列入成績評定標準之權利。
(二)若任課教師將學生請假缺課及曠課情形列入成績評定標準,務必預先於課程大綱評分標準或相關評分規定進行公告並於開學期間告知修課學生。
一、依據115年1月7日本校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校長指示辦理。
二、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辦法第三條有關請假種類規定,計有事假、病假、公假、學期考試 假、生理假、產假、陪產假、疫情相關假別(疫苗假、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等)、喪假、心理調適假等10種假別,各種假別限制及請假手續請詳見「國立高雄大學學生請假辦法」(485169032.pdf)。
三、10種假別中,學生得因調整心理健康之需要,辦理心理調適假,一學期以五日為限,除辦理學期考試之情形外,毋須提供相關證明。已請滿三日心理調適假者,由學務處諮商輔導組予以關懷。
四、依據本校學則第28條規定:
(一)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規定辦理請假。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未請假或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而缺課者為曠課。
(二)任課教師得預先於課程大綱評分標準或相關評分規定公告將學生請假缺課及曠課情形列入成績評定標準。但學生因受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重大災害、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所引發之事、病、產假,得持醫生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辦理請假,經核准後,不列入缺課時數中。
五、學務處與教務處共同向學生及任課授課老師進行宣導以下二點事項:
(一)學生因故請假經核准為缺課;未請假或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而缺課者為曠課。任課教師得預先於課程大綱評分標準或相關評分規定公告將學生請假缺課及曠課情形列入成績評定標準。因此學生除了「因受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重大災害、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所引發之事、病、產假,得持醫生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辦理請假,經核准後,不列入缺課時數中」外,任課教師仍有將學生缺課及曠課情形列入成績評定標準之權利。
(二)若任課教師將學生請假缺課及曠課情形列入成績評定標準,務必預先於課程大綱評分標準或相關評分規定進行公告並於開學期間告知修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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